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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用餐发生肠炎
某旅行社组织了16名游客赴青岛大连游。游程第二天用过晚餐后,有2名游客出现呕吐并伴有腹泻。导游及时送游客入院治疗,随后另有12名游客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现象,经医院检查确认为急性肠炎。卫生防疫部门对旅游团就餐的餐厅进行了检验,将造成旅游者集体呕吐和腹泻的原因确定为:餐厅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标准,细菌严重超标。为此,旅游团的行程被迫延迟。事后,餐厅负责人承认旅游者集体呕吐和腹泻是由于其工作失误所致同意并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旅游损失费用和治疗费用。但是旅游者回来之后很长时间,餐厅一直没有兑现赔偿承诺。旅游者认为,餐厅是旅行社安排的,所以旅行社应当赔偿由于就餐食物不洁造成的损失。旅行社认为,造成旅游者集体食物中毒的事故是餐厅工作失误所致,旅行社也是受害者,不应对旅游者进行赔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确认,造成旅游者集体急性肠炎的原因是餐厅购进变质肉食所致。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和用餐质量要求,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因是旅行社所安排的餐厅的饭菜导致旅游者急性肠炎,进而影响了旅游行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先行向旅游者进行赔付,再向餐厅追偿。餐厅作为旅游团队的接待单位,不注重饭菜质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要求下,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进行了如下赔偿:
1、承担旅游团因集体急性肠炎而延迟行程所发生的食宿费用;
2、承担旅游者医疗费用;
3、承担延迟行程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经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旅行社向造成本次旅游事故的责任方餐厅进行了追偿,餐厅承担了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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