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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丢失如何赔
刘小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5日游,到达马来西亚的第二日早上,在酒店用餐时,刘小姐发现随身携带的一个背包不见了。她马上报告了导游和领队,并称背包内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照相机等财物,价值4万余元。刘小姐滞留马来西亚5天后,在旅行社的协助下办理了有关证件返回。
刘小姐返回后投诉称,依照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她是在旅行社提供的餐厅用餐时遗失背包的,说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财物安全的要求,因此要求该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其丢失的财物4万元。旅行社称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和领队多次提醒旅游者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刘小姐的财物系个人保管,并没有交予旅行社保管。因此,旅行社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此外,刘小姐行李丢失后,旅行社及时积极协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安排食宿并垫款购买了返回的机票,因此,旅行社已尽了责任。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析与处理:
1、旅游者随旅游团旅游,其财物的保管形式无外乎三种:其一,委托旅行社保管,如大件行李交给旅行社安排的行李车或存放在旅游车的行李仓;其二,交由第三人保管,如临时寄存;其三,旅游者自行保管。第一、第二形式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如果旅行社承诺保管旅游者的财物,发生了损失,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其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本案的情形是旅游者刘小姐自行保管个人财物,与旅行社没有发生保管合同关系,财物遗失的原因是刘小姐对自己的财物看管不善,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能。
2、本案中,刘小姐的财物损失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畴。刘小姐如果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刘小姐丢失财物的情形符合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旅行社应当尽协助的义务。
另:民航旅客行李丢失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0条规定:“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原因使旅行社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第51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中国民航关于旅客及行李的运输规则是与国际接轨的。其中主要的处理原则和处理办法与国际各国航空业有关规则是相通的,只是具体的工作细节和赔偿标准方面各有不同。因此,如果我们乘坐国(境)外航空公司发生类似事件,也可以参考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例如,如果游客乘坐的是港龙航空公司的飞机,应当在机场填写行李丢失单,填写内容包括托运行李牌号码、托运箱包的特征如形状、颜色、大小、品牌等及箱包内物品等内容。输入电脑后,可以在便于网络中向有关航站查询。按港龙航空公司的规定,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的,按每天300元人民币支付旅客临时生活服务用品补偿费,经查确已丢失未声明价值并交付声明价值费的,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不超过20公斤)每公斤20美元的标准赔偿。由此可知,及时填写有效的行李运输事故单是寻找和索赔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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