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截然不同

 

  廖小姐报名某旅行社组织的韩国汉城济州五日游,确定了出团日期,并交定金1000元。出团前六天,旅行社通知取消出团,理由是同团的一个单位要推迟行程,改到下个月出团。旅行社要廖小姐选择是改期还是退款。廖小姐对旅行社十分失望,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以“1000元定金”收据为依据,索要2000元的双倍赔偿。旅行社称,出游前收取的1000元是旅游者的预付款,旅游服务是预付款方式服务,旅行社需要在旅游者出游前安排交通、食宿等,收取旅游者预付款是旅行社行业的惯例。开给廖小姐的收据所写“定金”,是工作人员业务不熟,误将预付款的“订金”写成“定金”。因此,旅行社同意按《广东省出境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赔偿廖小姐已交预付款1000元的15%的违约金,即150元。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廖小姐只好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析与处理:

1、廖小姐与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旅行社不能完成合同关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称,收取廖小姐的是预付款,将预付款的“订金”写成“定金”是“笔误”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3、“订金”与“定金”的含义截然不同。“订金”是预付款的含义,而“定金”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廖小姐要求旅行社赔偿2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