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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游客同意不得擅自转团
刘先生一家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全额交纳了三个人的旅游团费,确定了游览行程。旅游团出发当日,刘先生一家按约定的时间赶到机场集合。办完出境手续后,在等候飞机时,经与其他旅游者交谈,刘先生发现全团16个旅游者分别来自3家旅行社。起初大家并没觉得什么,可在旅游过程中,问题就出来了。因为整个团队是由3家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组成的,游客手中的旅游行程各不相同。刘先生一家的旅游行程上有送古典泰式按摩和骑大象,但泰国地接导游却说这是自费项目,要求刘先生一家必须交费。刘先生只好重新交费。泰国导游要求游客必须参加旅游行程之外的“自费项目”。并公开对游客讲:“你们如果不参加自费项目,我就要赔钱,泰国治安不是很好,什么事情都可以发生。”刘先生顿时感到泰国导游在威胁他们一家。中方领队劝说刘先生,身在异域,人生地不熟,花钱免灾吧。刘先生只好违心地按照泰国导游的要求购买了一套“自费项目”。而实际上,刘先生一家根本没有去看自费项目中的一些表演。
旅游团回国后,高先生找到A旅行社,要求A旅行社给个说法。A旅行社的负责人称,组团人数不足,将若干家旅行社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刘先生一家的泰国游已交由B旅行社操作,有问题去找B旅行社。刘先生找到B旅行社,B旅行社说是按A旅行社要求操作的,出了问题,找A旅行社。刘先生只好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析与处理
1、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旅游者购买旅行社推出的旅游产品,除了考虑产品的价格、服务档次、旅游行程等因素外,旅行社的品牌也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它是无形资产,它体现了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A旅行社没有经过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B旅行社,按照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仍然由A旅行社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A旅行社应退还向刘先生一家重复收取的费用。刘先生一家与A旅行社之间达成了旅游合同,双方就旅游服务的内容、服务档次等进行了约定。经查,刘先生与A旅行社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中包括泰国的古式按摩和骑大象活动,而泰国地接社仍然要求刘先生一家交纳古式按摩和骑大象活动的费用,属重复收费。A旅行社应当将重复收取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刘先生一家。
3、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参观游览内容后,如果有时间,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一些旅游行程、费用之外的旅游项目,以使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更充实,更具有个性。但是,旅行社必须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A旅行社应当退赔刘先生一家被迫交纳的“自费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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