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的损失游客自负

 

  春节期间,黄先生等32名游客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活动。春节期间铁路运力紧张,旅行社原预定的火车票在临出团时被告知已没有。旅行社经过努力,改了车次并改在西站上车。由于车次的变更,黄先生等32名游客的行程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少了半天,游客提出顺延一天返回的要求。但是张家界地接旅行社已按照原计划购买了回程火车票。旅行社与黄先生等游客协商,提出可赔偿少旅游半天的损失,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黄先生等32名游客拒绝返回,致使32张返程火车票作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20元。黄先生等32名游客在张家界滞留期间,经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多方做工作,张家界地接社又支付了黄先生等32名游客的回程费用。返回后,黄先生等32名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和在张家界滞留期间的食宿费用。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析与处理:

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火车票价格差额及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及违约金。

2、旅游者扩大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旅游者以旅行社违约为由,不顾旅行社愿意赔偿的表示,强行滞留使返程火车票作废及食宿费用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广东省国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第五条第六点规定:“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因此,黄先生等32名旅游者应当自行承担在张家界滞留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返程火车票作废所造成的损失。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最后认定,由于旅行社更改车次的违约行为及因此而出现的其他服务质量问题,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应赔偿黄先生等32名游客每人80元。因返程火车票作废,再次购买火车票的费用是由旅行社垫付,垫付款高于赔偿款,故旅行社不再赔偿。